13.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對公司之上市股票從事短線交易,獲得之利益,應歸於何人所有?
(A)請求之股東
(B)公司
(C)證券交易所
(D)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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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0), B(870), C(19), D(35), E(0) #1968556
統計: A(70), B(870), C(19), D(35), E(0) #1968556
詳解 (共 1 筆)
#4326228
證券交易法 第157條
發行股票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
,對公司之上市股票,於取得後六個月內再行賣出,或於賣出後六個月內
再行買進,因而獲得利益者,公司應請求將其利益歸於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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