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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法規與自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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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 - 106-3 期貨銷售人員-期貨信託法規及自律規範#68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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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06年 - 106-3 期貨銷售人員-期貨信託法規及自律規範#68905 |
科目:
期貨信託法規與自律規範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06年 - 106-3 期貨銷售人員-期貨信託法規及自律規範#68905
年份:
106年
科目:
期貨信託法規與自律規範
13. 期貨信託事業運用所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從事店頭衍生性商品,相關暴險規定何者錯誤?
(A)總風險暴露不得超過本期貨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十
(B)不包含為規避未來交割之風險而承作之外匯店頭衍生性商品
(C)總風險暴險至少應包括市場風險暴露及信用風險暴露
(D)期貨信託事業應於每月十日以前將上一個月從事店頭衍生性商品之項目及總風險暴露,向期 貨商業同業公會申報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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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fan
B1 · 2018/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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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解鎖
總風險暴露10%
(共 1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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