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第九條,下列有關食品添加物標示之規定中,下 列敘述何者有誤?
(A)甜味劑除品名外,也應同時標示功能性名稱
(B)防腐劑除品名外,也應同時標示功能性名稱
(C)抗氧化劑品名必須標示,功能性名稱則可不標示
(D)複方食品添加物應標示各別原料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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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7), C(101), D(12), E(0) #1779507

詳解 (共 1 筆)

#4595219
第 9 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食品添加物名稱,應以食品添加物使用
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附表一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所定之品名,或
一般社會通用之名稱標示之,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屬甜味劑、防腐劑、抗氧化劑者,應同時標示其功能性名稱。
二、屬複方食品添加物者,應標示各別原料名稱。
食品中之食品添加物係透過合法原料之使用而帶入食品,且其含量明顯低
於直接添加於食品之需用量,對終產品無功能者,得免標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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