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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有關投標廠商資格之敘述,何者為非?
(A)具有相當人力證明之範圍得包括投標廠商現有與承包招標標的有關之專業或一般人力證明。
(B)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基本資格證明,除依法令就一定專門技能人員之人數為規定者外,不得對其人數予以限制。
(C)政黨與其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不得參與投標,且不得作為投標廠商之分包廠商。
(D)外國廠商附經公證或認證之資格文件中文譯本,其中文譯本之內容有誤者,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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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 B(21), C(169), D(8), E(0) #1407474
統計: A(20), B(21), C(169), D(8), E(0) #1407474
詳解 (共 4 筆)
#1462940
政府採購法第38條
政黨及與其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不得參與投標。
前項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準用公司法有關關係企業之規定。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1條
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所稱不得參與投標,不包括作為投標廠商之分包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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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5636
新版的題目已經將C選項修正為
"政黨與其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不得參與投標,但得做為投標廠商之分包廠商"
所以新版的答案還是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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