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 機關訂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時,以下何者為是?
(A)應先評估可
能符合特定資格之廠商家數,並檢討有無不當限制競爭之情形。
(B)得規定投標廠商之實收資本額應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八
分之一。
(C)得規定投標廠商之權益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十
分之一。
(D)得規定投標廠商於截止投標日前3年內,曾完成與招
標標的同性質之採購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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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8), B(2), C(9), D(15), E(0) #3096627
統計: A(118), B(2), C(9), D(15), E(0) #3096627
詳解 (共 2 筆)
#5880214
For A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13
機關訂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時,應先評估可能符合特定資格之廠商家數,並檢討有無不當限制競爭之情形。
For D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5
機關辦理特殊或巨額採購,除依第二條規定訂定基本資格外,得視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事項擇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並載明於招標文件:
一、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其範圍得包括於截止投標日前五年內,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工程、財物或勞務契約,其單次契約金額或數量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或數量之五分之二,或累計金額或數量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或數量,並得含採購機關(構)出具之驗收證明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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