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 三等業餘無線電人員使用頻率範圍及發射功率之規定為
(A) 頻率限於50百萬赫至50.15百萬赫、144百萬赫至146百萬赫及430百萬赫 至440百萬赫,功率限於25瓦特以下
(B) 頻率限於144百萬赫至148百萬赫及430百萬赫至440百萬赫,功率限於25 瓦特以下
(C) 頻率限於144百萬赫至146百萬赫及430百萬赫至432百萬赫,功率限於50 瓦特以下
(D) 頻率限於144百萬赫至148百萬赫及430百萬赫至440百萬赫,功率限於50 瓦特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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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 B(3), C(3), D(2), E(0) #2508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