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2 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下列何種情形未明定須報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定)?
(A)未達查核金額採購之減價收受。
(B)底價之訂定。
(C)公開招
標第一次流標,第二次招標得不受三家合格廠商家數之限制。
(D)原訂驗收
日期之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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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18), C(136), D(26), E(0) #3289617
統計: A(12), B(18), C(136), D(26), E(0) #3289617
詳解 (共 1 筆)
#6251844
(A)未達查核金額採購之減價收受
政府採購法第72條第2項,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或拆換確有困難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其在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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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底價之訂定
政府採購法第46條第1項,機關辦理採購,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訂定底價。底價應依圖說、規範、契約並考量成本、市場行情及政府機關決標資料逐項編列,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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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公開招標第一次流標,第二次招標得 不受三家合格廠商家數之限制
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招標,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開標決標外,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應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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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原訂驗收日期之延期。
政府採購法細則第101條第2項,前項結算驗收證明書或其他類似文件,機關應於驗收完畢後十五日內填具,並經主驗及監驗人員分別簽認。但有特殊情形必須延期,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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