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3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工程,應於招標文件內明訂品管人員之資格、人數及其更換規定,其最低人數為至少1人。
(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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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4), C(0), D(0), E(0) #1629870
統計: A(7), B(4), C(0), D(0), E(0) #1629870
詳解 (共 1 筆)
#3850834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四、機關辦理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之工程,應於工程招標文件內依工程規模及性質,訂定下列事項。但性質特殊之工程,得報經工程會同意後不適用之: (一)品質管理人員(以下簡稱品管人員)之資格、人數及其更換規定;每一標案最低品管人員人數規定如下: 1、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未達巨額採購之工程,至少一人。 2、巨額採購之工程,至少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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