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5 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其單筆訂購金額或數量如已逾契約所定訂
購金額或數量之上限,機關應如何處理?
(A)由機關自行依採購法規定辦理
採購。
(B)可採分次訂購,以免逾契約之訂購上限。
(C)於徵得廠商同意
後,仍得訂購高於契約採購上限之金額或數量。
(D)於徵得訂約機關同意
後,仍得訂購高於契約採購上限之金額或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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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9), B(11), C(6), D(15), E(0) #3095322
統計: A(129), B(11), C(6), D(15), E(0) #3095322
詳解 (共 1 筆)
#6157065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3 年 05 月 08 日 | |
| 發文字號: | 府工採字第10311544900號 | |
| 主 旨: | 有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囑機關辦理共同供應契約採購案,請就不同標的分別訂定單筆訂購金額或數量合理上限,不另訂定大量訂購優惠條款,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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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
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103年4月30日工程企字第10300142330號函辦理。 二、上開函示說明如下: (一)按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4條第1款規定:「機關辦理本契約之招標文件,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視需要載明下列事項:一、招標標的之名稱、技術規格、供應區域、預估採購總數量、每次最低採購量、每次最高採購量、報價條件、通知得標廠商供應之程序、廠商每次供應之履約期限、包裝、驗收、保固、爭議處理或其他商業條款。」 (二)為促進共同供應契約合理價格,請各訂約機關依前開規定於招標文件載明共同供應契約每次最高採購量,不另訂定大量訂購金額可洽廠商提供優惠條件之條款。訂約機關可分析近年共同供應契約標的之訂購金額、數量資料,就較常訂購之金額、數量,據以訂定單筆訂購金額或數量合理上限。對於逾此上限之需求,由機關自行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採購。 ㅤ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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