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5.有關行政執行法規定之管收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須依行政執行處核發之管收票執行之
(B)管收時數可折抵罰鍰
(C)其性質為強制執行方法
(D)管收之對象為逾期未履行行為義務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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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3), B(17), C(565), D(359), E(0) #313457

詳解 (共 5 筆)

#3914837
金錢上不履行用拘提 管收
D選項說的是行為不履行 應該用直接強制 間接強制 代履行 怠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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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2529
管收,非針對逾期之義務人!目的在使其為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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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4212
(A)法院為管收之裁定後,應將管收票交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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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9583
D為什麼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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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3145

第 19 條
法院為拘提之裁定後,應將拘票交由行政執行處派執行員執行拘提。
拘提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處應即釋放義務人:
一、義務已全部履行。
二、義務人就義務之履行已提供相當擔保。
三、不符合聲請管收之要件。
法院為管收之裁定後,應將管收票交由行政執行處派執行員將被管收人送
交管收所;法院核發管收票時義務人不在場者,行政執行處得派執行員持
管收票強制義務人同行並送交管收所。
管收期限,自管收之日起算,不得逾三個月。有管收新原因發生或停止管
收原因消滅時,行政執行處仍得聲請該管法院裁定再行管收。但以一次為
限。
義務人所負    D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不因管收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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