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6依司法院有關修憲行為之解釋,下列何項原則不在其中?
(A)應遵守多數決原則
(B)應避免牴觸公開透明原則
(C)應不違反利益迴避原則
(D)應絕對尊重議事自律原則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24), B(182), C(216), D(1513), E(0) #692335
統計: A(124), B(182), C(216), D(1513), E(0) #692335
詳解 (共 4 筆)
#1652322
我覺得D,是錯在”絕對”這兩個字上
19
0
#4220978
修憲要照正當法律程序受合憲性監督,不是以議會自律鬼扯說過就過,說不公開就不公開。
釋字499號
國民大會雖主張:修憲程序之合憲性,依本院釋字第三四二號、第三八一號解釋,均屬議會自律事項,釋憲機關不應加以審究;並以外國之案例主張修憲程序不受司法審查;又國會議員基於自由委任地位,採公開或不公開之表決,均為憲法精神之所許云云。惟查憲法條文之修改應由憲法所定之機關依正當修憲程序議決通過,為憲法條文有效成立之前提,一旦發生疑義,釋憲機關自有受理解釋之權限,已見前述;至於相關機關所踐行之議事程序,於如何之範圍內為內部自律事項,何種情形已逾越限度而應受合憲性監督,則屬釋憲機關行使審查權之密度問題,並非謂任何議事程序皆得藉口內部自律事項,而規避其明顯重大瑕疵之法律效果;又國民大會通過憲法修改案之讀會,其出席及贊成人數必須符合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至於僅作大體討論即交付審查之一讀會其開議出席人數究採上開條款所定人數抑國民大會組織法第八條代表總額三分之一或參照一般會議規範所定出席人數為之,由國民大會依議事自律原則自行處理,但其處理仍應符合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原則,並非毫無限制。
15
0
#1100814
WHY?
5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