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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訂定招標文件,何者正確?
(A)廠商履行契約所必須具備之財務、商業或技術資格條件,不考慮廠商在外國之商業活動。
(B)為因應採購性質與特性,得就投標廠商之設立地或所在地予以指定。
(C)有關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資格證明,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限制由特定區域之團體出具。
(D)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資格證明,屬特定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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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13), C(159), D(40), E(0) #1407483
統計: A(4), B(13), C(159), D(40), E(0) #1407483
詳解 (共 4 筆)
#5189529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 第4條
機關依第二條第二款訂定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時,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事項擇定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或物品:
一、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二、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如迄投標日止正履行中之所有契約尚未完成部分之總量說明、此等契約有逾期履約情形者之清單、逾期情形及逾期責任之說明、律師所出具之迄投標日止廠商涉及賠償責任之訴訟中案件之清單及說明或廠商如得標則是否確可如期履約及如何能如期履約之說明等。
三、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考試及格證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或其他類似之文件。
四、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如維修人員經專業訓練之證明、設立或具有或承諾於得標後一定期間內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等。
五、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六、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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