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下列三種不同的責任授予方式,從程度最小的分權,到範圍與內容最廣泛的分權,其順序應為何?(1)授權(delegation)(2)分工性地方分權(deconcentration)(3)權責移轉(devolution)
(A)(1)(2)(3)
(B)(2)(1)(3)
(C)(2)(3)(1)
(D)(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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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2), B(1321), C(287), D(97), E(0) #320194

詳解 (共 3 筆)

#681387
根據學者C. Stevens的見解,中央與地方間的分權關係光譜,權力由集權至分權依序為:分工性地方分權、授權、權力轉移。
資料來源:http://www.ntpu.edu.tw/pa/news/94news/attachment/950324/1-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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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546
從程度最小的分權,到範圍與內容最廣泛的分權,其順序應為 :  分工性地方分權(deconcentration)-->授權(delegation)-->權責移轉(devolu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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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92695

引用自呂育誠副教授- 中央地方權利移轉關係之研究 P.1-19 和 1-25

權利移轉(devolution)可說就是上述動態考量的具體途徑之一,近年不論是在 地方政府學界的研究上,或是國際組織的政策倡議中,其常被作為是中央與地方 政府關係的調整原則,或是作為處理實際地方問題的策略選項,故似乎成為未來 建構中央與地方關係時,「集權」與「分權」的「第三條路」(ODPM, 2006)。

「(權利移轉)乃範圍與內容最廣泛的分權方式。即中央政府基於一定程序,將國家部分決策、財務、管理等統治權威均授予地方。而地方政府基於中央政府授權,可以自行決定統治機關的組成方式、擁有獨立的財源與財務運用權限,並可 以在地方轄區範圍內依法行使各種統治權威及公共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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