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有關社會秩序維護法事務管轄、處罰時效及移送期間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行為無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2個月之移送期間係以行為成立之日起算,至蓋有法院收狀章戳暨日期時間戳為止
(B)警察機關於訊問後,應即自行處分,即斷即決
(C)罰鍰者,移送行政執行之3個月移送期間,係自裁處確定之日起算
(D)查禁物無2個月處罰時效規定之適用
統計: A(182), B(1472), C(163), D(168), E(0) #3461383
詳解 (共 6 筆)
社維法處理程序大意
1. 警察機關角色
• 警察機關只有 調查、訊問、移送 的權限。
• 並沒有最終裁處權,裁處應由 法院(簡易庭) 為之。
2. 時效規定
• 2 個月移送時效:自行為成立之日起算,至法院收狀章戳為止。
• 3 個月行政執行時效:罰鍰未繳納,自裁處確定之日起算。
• 查禁物處理:不受 2 個月時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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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選項解析
• (A) 正確:2 個月時效,起算與截止的規定符合社維法。
• (B) 錯誤:警察機關不能「訊問後即斷即決」,因為 沒有裁處權。
• (C) 正確:罰鍰移送行政執行的 3 個月時效,起算點正確。
• (D) 正確:查禁物處理不受 2 個月時效限制,屬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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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結論
? 本題正確答案是 (B)。
因為它誤把警察機關當成有「即斷即決」權限,其實最終裁處是法院的權責。
第 43 條 左列各款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除有繼續調查必要者外,應即作成處分書:
條文內容(社維法 §43)
受裁處人 經依法通知,不到場,又未委任代理人到場者,得缺席裁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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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文重點
1. 對象:受裁處人(被認定違反社維法的人)。
2. 要件:
• 已依法通知,但當事人沒有到場,
• 也沒有委任代理人到場。
3. 效果:主管機關可以 缺席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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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補充
• 第 43 條是「缺席裁處」的法源,重點是「通知 → 不到 → 無代理」。
• 接下來的第 44 條才是「逕行裁處」,要件不同(情節輕微、事實明確、不經通知訊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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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憶口訣:
• 43 條 → 缺席裁處(通知不到場,沒代理人)
• 44 條 → 逕行裁處(輕微明確,不經通知)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43 條第1項
1. 左列各款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除有繼續調查必要者外,應即作成處分書:
一、違反本法行為專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
二、違反本法行為選擇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
三、依第一款、第二款之處分,併宣告沒入者。
四、單獨宣告沒入者。
五、認為對第一款、第二款之案件應免除處罰者。
(C)參考社維法§32 I: 罰鍰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3個月未移送強制執行者,免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