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關於地方議員之權利與義務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議會質詢時,享有絕對的言論免責權
(B)每月可支領薪俸
(C)可同時擔任高中專任教師
(D)應定期申報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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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 B(86), C(11), D(506), E(0) #3428343
統計: A(52), B(86), C(11), D(506), E(0) #3428343
詳解 (共 4 筆)
#6490939
A
免責權並非絕對
地制法§50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開會時,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對於有關會議事項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外不負責任。但就無關會議事項所為顯然違法之言論,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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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有一些法定的費用可領,但不是月薪
地制法§52
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得支研究費等必要費用;在開會期間並得酌支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
違反第三十四條第四項規定召開之會議,不得依前項規定支領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或另訂項目名稱、標準支給費用。
第一項各費用支給項目及標準,另以法律定之;非依法律不得自行增加其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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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不能兼公職、專任教師
地制法§53
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不得兼任其他公務員、公私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或其他民選公職人員,亦不得兼任各該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及其所屬機關、事業機構任何職務或名義。但法律、中央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當選人有前項不得任職情事者,應於就職前辭去原職,不辭去原職者,於就職時視同辭去原職,並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通知其服務機關解除其職務、職權或解聘。就職後有前項情事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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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詳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各級民代和其他政務官都有義務申報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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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3112
正確選項為 (D) 應定期申報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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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
根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規定,各級民意機關民意代表,包括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及鄉鎮市民代表,均應依法定期申報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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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其他選項不正確
- (A) 議會質詢時,享有絕對的言論免責權:地方議員的言論免責權並非「絕對」無限。言論免責權保障議員在議會開會時的發言、質詢等與職權直接相關的行為,但若言論與會議事項無關,可能不在此限,且可能仍需負民事責任。
- (B) 每月可支領薪俸:地方議員(如直轄市、縣市議員)的報酬通常是依規定支領「研究費」或「事務費」,而非公務人員體系的「薪俸」。
- (C) 可同時擔任高中專任教師:地方議員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範對象,且地方制度法或相關法規可能限制其兼任其他職務,高中專任教師屬於公職,依規定不可兼任,以避免利益衝突或影響職務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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