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下列居住臺灣地區人民受歧視申訴之規定,何者敘述正確?
(A)任何人不得以國籍、種族、膚色、階級、出生地等因素,對居住於臺灣地區之人民為歧視之行為
(B)因歧視致權利受不法侵害者,應依其受侵害情況,向檢察官提出申訴
(C)申訴之提起,應自知悉受歧視致權利受不法侵害之次日起 1 個月內為之,但是侵害發生已逾 5 年者,不得提起
(D)對已決定或撤回之申訴案件重行提起申訴,可以向行政院提出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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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1), B(2), C(12), D(4), E(0) #2796325
統計: A(251), B(2), C(12), D(4), E(0) #2796325
詳解 (共 3 筆)
#5273449
(A)任何人不得以國籍、種族、膚色、階級、出生地等因素,對居住於臺灣地區之人民為歧視之行為 → 入出國移民法第62條(B)因歧視致權利受不法侵害者,應依其受侵害情況,向 →受歧視申訴辦法第2條 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對於任何人以國籍、種族、膚色、階級、出生地等因素所為歧視,致權利受不法侵害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向主管機關提起申訴。 (C)申訴之提起,應自知悉受歧視致權利受不法侵害之次日起 →受歧視申訴辦法第3條 申訴之提起,應自知悉受歧視致權利受不法侵害之次日起二個月內以書面為之。但侵害發生已逾一年者,不得提起。 前項申訴之提起,以主管機關收受申訴書之日期為準。但以掛號郵寄方式向主管機關提出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 (D)對已決定或撤回之申訴案件重行提起申訴, →受歧視申訴辦法第10條 申訴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一、申訴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限期補正未補正。 二、申訴已逾第三條所定期間。 三、申訴人無行為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訴,經限期補正未補正。 四、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其救濟方式。 五、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申訴案件重行提起申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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