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下列關於連帶保證之敘述,何者錯誤?
(A)亦是保證
(B)亦稱共同保證
(C)亦是保證人與債務人之連帶
(D)連帶保證人並無先訴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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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 B(363), C(70), D(317), E(0) #1668699

詳解 (共 3 筆)

#2446430

共同保證,是指數人保證同一個債務,而負連帶保證責任。共同保證人,對於債權人應連帶負責,其數人相互間之關係,適用關於連帶債務之規定。共同保證乃保證人間之連帶,並非與主債務人連帶,故其保證債務除具有從屬性之外,仍具有補充性,因此各保證人對於債權人均得主張先訴抗辯權


連帶保證是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連帶負債務履行之責任。連帶保證屬特殊保證,按一般保證人之保證債務具有補充性,保證債務人於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始代負履行責任,亦即保證債務是屬第二次責任,保證人具有先訴抗辯權 (民法第745條)。但連帶保證則不然,連帶保證因具連帶債務之性質,債權人對於保證人及主債務人,可以任意先後選擇請求清償連帶保證人不得主張先訴抗辯權而拒絕清償。雖民法就連帶保證無特殊規定,但實務及學說上均有承認


資料來源
http://www.justlaw.com.tw/LRdetail.php?id=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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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保證:數保證人保證同一債務,數保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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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保證人,等同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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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事實上,在民法的保證規定中,並沒有「連帶保證」這樣的名詞,只是實務上將「連帶」與「保證」結合在一起運用的結果。什麼是「連帶」?民法第272條規定「數人(債務人、保證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第273條規定「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所以,「保證」既然是代負履行責任,如果加上「連帶」責任(即連帶保證),連帶保證人就等於是處於連帶債務人的地位一樣,必須接受債權人「同時、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的義務。 

所以,如果保證人在保證契約上加上「連帶」責任者,事實上就沒有先訴抗辯權得以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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