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法律規定農業用地在依法作農業使用時,移轉與自行耕作之農民繼續耕作者,免徵土地 增值稅。此規定與非自行耕作者取得農地須徵土地增值稅,在租稅上有不同之處理,涉及下列何種原則?
(A)法律保留原則
(B)平等原則
(C)誠信原則
(D)法律優位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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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27), B(8063), C(349), D(314), E(0) #880413

詳解 (共 4 筆)

#1127011

釋字第635號:

立法者就自行耕作之農民取得農業用地,與非自行耕作者取得農業用地間,為租稅之差別對待,具有正當理由,與目的之達成並有合理關聯,符合憲法平等原則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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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5287
其實從題目「在租稅上有不同(→差別)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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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1017

節錄之釋字第635號解釋:

憲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土地價值非因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者,應由國家徵收土地增值稅,歸人民共享之。」故土地稅法第二十八條前段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惟國家對於土地之分配與整理,應以扶植自耕農及自行使用土地人為原則,憲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四項定有明文,是七十二年八月一日修正公布之農業發展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農業用地在依法作農業使用期間,移轉與自行耕作之農民繼續耕作者,免徵土地增值稅。」為資配合,七十八年十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爰明定:「農業用地在依法作農業使用時,移轉與自行耕作之農民繼續耕作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可知此係就自行耕作之農民取得農業用地者,予以免徵土地增值稅之獎勵。此乃立法者為確保農業之永續發展,促進農地合理利用與調整農業產業結構所為之租稅優惠措施,其租稅優惠之目的甚為明確,亦有助於實現憲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四項規定之意旨。立法者就自行耕作之農民取得農業用地,與非自行耕作者取得農業用地間,為租稅之差別對待,具有正當理由,與目的之達成並有合理關聯,符合憲法平等原則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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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3964
法律保留原則/法律優位原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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