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依司法院釋字第 725 號解釋之見解,大法官解釋宣告法令違憲而定期失效者,於所宣告失效期限尚未屆
至前,對於聲請人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裁判案件,聲請人如請求再審救濟,法院應如何處理?
(A)予以駁回,以免影響法律效力之安定性
(B)予以駁回,因該法令尚屬有效
(C)應受理並為實體判決
(D)應受理,但以該法律尚未失效為由,實體無理由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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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81), B(612), C(4162), D(1831), E(0) #1832921
統計: A(581), B(612), C(4162), D(1831), E(0) #1832921
詳解 (共 9 筆)
#2943181
(釋字725號)
本院就人民聲請解釋憲法,宣告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於一定期限後失效者,聲請人就聲請釋憲之原因案件即得據以請求再審或其他救濟,檢察總長亦得據以提起非常上訴;法院不得以該法令於該期限內仍屬有效為理由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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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4896
16.下列對司法院釋字第725號有關「宣告法令違憲定期失效之解釋對原因案件之效力」解釋之敘述,何者錯誤?
(A)雖司法院解釋諭知原因案件具體之救濟方法,具體救濟仍待修法
(B)法院不得以該法令於該期限內仍屬有效為理由,而駁回訴訟救濟
(C)檢察總長得據以提起非常上訴
(D)聲請人就聲請釋憲之原因案件即得據以請求再審或其他救濟
答案:A
(A)如本院解釋諭知原因案件具體之救濟方法者,依其諭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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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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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4359
釋字第725號
白話解釋:經大法官宣告違憲並規定一定期限失效的法律,在宣告違憲後、法律失效之前,聲請人可請求再審、檢察總長也可進行非常上述。不可以該法令還沒失效駁回。
簡單來說就是:這個法律就已經被宣告違憲了(法律本質就是違憲了),聲請人當然可以請求再審,而且法院應該受理並且判決 ("X年失效"只是緩衝時間,避免大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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