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6 條規定,下列何者並非考試院之職權?
(A)考試
(B)公務人員違法行為之糾舉、彈劾
(C)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
(D)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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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9), B(2670), C(77), D(87), E(0) #3462318
統計: A(49), B(2670), C(77), D(87), E(0) #3462318
詳解 (共 6 筆)
#6490370
憲法增修條文第六條第一項:
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左列事項,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
一、考試。
二、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
三、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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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及第九十四條有關同意權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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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24205
14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6 條規定,下列何者並非考試院之職權?
(A) 考試
(B) 公務人員違法行為之糾舉、彈劾
(C) 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
(D) 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
==============
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左列事項,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
一、考試。
二、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
三、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
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不適用憲法第八十四條之規定。
憲法第八十五條有關按省區分別規定名額,分區舉行考試之規定,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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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1497
補充
Q :公務人員違法行為之糾舉、彈劾 是哪個機管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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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監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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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 《中華民國憲法》第 90 條 及 第 97 條,監察院是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糾舉、彈劾及審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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彈劾、糾舉有什麼差別?(口語解釋)
這兩者都是在「抓公務員做錯事」,但程度和後續處理不太一樣:
- 彈劾權 (Impeachment):
- 對象: 違法或失職的公務人員。
- 嚴重度: 高(通常涉及較嚴重的違法失職)。
- 程序: 監察委員提議,經其他監察委員審查決定後,會移交給 「懲戒法院」 審理。
- 結果: 如果彈劾成功,該公務員可能會被撤職、降級或減俸。
- 糾舉權 (Censure):
- 對象: 同樣是違法或失職的公務人員。
- 嚴重度: 中低(通常是為了及時制止)。
- 程序: 監察委員向該公務員的「上級長官」或「主管機關」提出。
- 結果: 要求該長官先將此人暫時停職或做緊急處置,目的是先阻止壞事繼續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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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還有一個容易混淆的「糾正權」
- 糾正權 (Correction):
- 對象不是「人」,而是「行政機關」(如行政院或某個部會)。
- 意義: 監察院認為行政機關的工作制度有缺失、做得不好,要求他們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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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記憶法
- 彈劾、糾舉:對人(針對公務員個人的違法亂紀)。
- 糾正:對事/對機關(針對行政效率或行政疏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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