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依憲法規定,下列何種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且不得交由省縣執行之?
(A)行政區劃
(B)教育制度
(C)國稅與省稅、縣稅之劃分
(D)銀行及交易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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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6), B(36), C(654), D(159), E(0) #3311882
統計: A(66), B(36), C(654), D(159), E(0) #3311882
詳解 (共 3 筆)
#6493356
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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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7條 |
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 1.外交。 2.國防與國防軍事。 3.國籍法及刑事、民事、商事之法律。 4.司法制度。 5.航空、國道、國有鐵路、航政、郵政及電政。 6.中央財政與國稅。 7.國稅與省稅、縣稅之劃分。(C) 8.國營經濟事業。 9.幣制及國家銀行。 10.度量衡。 11.國際貿易政策。 12.涉外之財政經濟事項。 13.其他依本憲法所定關於中央之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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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8條 |
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 1.省縣自治通則。 2.行政區劃 。(A) 3.森林、工礦及商業。 4.教育制度。(B) 5.銀行及交易所制度。(D) 6.航業及海洋漁業。 7.公用事業。 8.合作事業。 9.二省以上之水陸交通運輸。 10.二省以上之水利、河道及農牧事業。 11.中央及地方官吏之銓敘、任用、糾察及保障。 12.土地法。 13.勞動法及其他社會立法。 14.公用徵收。 15.全國戶口調查及統計。 16.移民及墾殖。 17.警察制度。 18.公共衛生。 19.振濟、撫卹及失業救濟。 20.有關文化之古籍、古物及古蹟之保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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