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依立法院組織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立法院會議,以院長為主席,立法院院長應本公平中立原則,維持立法院秩序,處理議事
(B)立法院於必要時,得增設特種委員會;並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12 條之規定,得設修憲委員會
(C)每屆立法委員選舉當選席次達 5 席且席次較多之 3 個政黨得各組成黨團;席次相同時,以抽籤決定組
成之。立法委員依其所屬政黨參加黨團。每一政黨以組成 1 黨團為限;每一黨團至少須維持 5 人以上
(D)立法院院長因事故不能出席時,以副院長為主席;院長、副院長均因事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
推一人為主席
統計: A(104), B(1163), C(4289), D(527), E(0) #1483672
詳解 (共 10 筆)
(C)每屆立法委員選舉當選席次達 5 席且席次較多之 3 個政黨得各組成黨團;席次相同時,以抽籤決定組 成之。立法委員依其所屬政黨參加黨團。每一政黨以組成 1 黨團為限;每一黨團至少須維持 5 人以上
立法院組織法33條:
每屆立法委員選舉當選席次達三席且席次較多之五個政黨得各組成黨團;席次相同時,以抽籤決定組成之。立法委員依其所屬政黨參加黨團。每一政黨以組成一黨團為限;每一黨團至少須維持三人以上。
未能依前項規定組成黨團之政黨或無黨籍之委員,得加入其他黨團。黨團未達五個時,得合組四人以上之政團;依第四項將名單送交人事處之政團,以席次較多者優先組成,黨(政)團總數合計以五個為限。
以台灣2016立委選舉為例,
民主進步黨(68)
(C)每屆立法委員選舉當選席次達3 席且席次較多之 5 個政黨得各組成黨團;席次相同時,以抽籤決定組 成之。立法委員依其所屬政黨參加黨團。每一政黨以組成 1 黨團為限;每一黨團至少須維持 3 人以上
3席5黨1黨3人
立法院組織法
(A)第 4 條 立法院會議,以院長為主席,立法院院長應本公平中立原則,維持立法院秩序,處理議事
(D)第 4 條 立法院院長因事故不能出席時,以副院長為主席;院長、副院長均因事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 推一人為主席
(B)第 9、10 條 立法院於必要時,得增設特種委員會;並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12 條之規定,得設修憲委員會
(C)第 33 條每屆立法委員選舉當選席次達 3 席且席次較多之 5 個政黨得各組成黨團;席次相同時,以抽籤決定組成之。立法委員依其所屬政黨參加黨團。每一政黨以組成 1 黨團為限;每一黨團至少須維持 3 人以上
C選項
《立法院組織法》第33條
每屆立法委員選舉當選席次達三席且席次較多之五個政黨得各組成黨團;席次相同時,以抽籤決定組成之。立法委員依其所屬政黨參加黨團。每一政黨以組成一黨團為限;每一黨團至少須維持三人以上。
立法院組織法第33條:(C)每一黨團至少須維持三人以上。
(C)每屆立法委員選舉當選席次達 5 席且席次較多之 3 個政黨得各組成黨團;席次相同時,以抽籤決定組成之。立法委員依其所屬政黨參加黨團。每一政黨以組成一黨團為限;每一黨團至少須維持 5 人以上。
應改為↓↓↓↓↓↓↓↓↓
《立法院組織法》第 33 條:
每屆立法委員選舉當選席次達3席且席次較多之5個政黨得各組成黨團;席次相同時,以抽籤決定組成之。立法委員依其所屬政黨參加黨團。每一政黨以組成一黨團為限;每一黨團至少須維持3人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