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行政執行,應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此為下列何原則之實現?
(A)法律保留原則
(B)明確性原則
(C)信賴保護原則
(D)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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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6), B(225), C(126), D(5408), E(0) #3048803
統計: A(256), B(225), C(126), D(5408), E(0) #3048803
詳解 (共 7 筆)
#7142970
【行政執行法第 3 條】
行政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公共利益與人民權益之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
行政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公共利益與人民權益之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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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
本法第3條所定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指於行政執行時,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執行方法須有助於執行目的之達成。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執行目的之執行方法時,應選擇對義務人、應受執行人及公眾損害最少之方法為之。
三、採取之執行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本法第3條所定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指於行政執行時,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執行方法須有助於執行目的之達成。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執行目的之執行方法時,應選擇對義務人、應受執行人及公眾損害最少之方法為之。
三、採取之執行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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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476號-憲法-比例原則】
憲法第二十三條所要求之目的正當性、手段必要性、限制妥當性符合,即無乖於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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