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依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第 6 條之規定,下列有關高級中等學校入學招生免試入學之敘述,何者正
確?
(A)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免試入學,各校得訂定申請條件
(B)學生報名人數未超過高級中等學校核定招生名額者,全額錄取
(C)國中教育會考成績得列為比序項目,但其比序比重不得超過總分之二分之一
(D)學生經依規定比序後,仍超額時,依抽籤錄取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79), B(497), C(125), D(113), E(0) #798534
統計: A(179), B(497), C(125), D(113), E(0) #798534
詳解 (共 4 筆)
#1036623
第六條
二、學校辦理免試入學,不得訂定申請條件。學生報名人數未超過學校核定招生名額者,全額錄取,超過者,採比序方式錄取;其比序項目及模式,應納入各區免試入學作業要點規定。
三、前款比序,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比序項目,依本法第三十七條第四項規定,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所定健康與體育、藝術與人文、綜合活動三學習領域在校評量成績之及格與否,得予採計。其他語文、數學、社會、自然與生
活科技等四學習領域在校評量成績,不得採計。
(二)國中教育會考成績得列為比序項目。但其比序比重不得超過總分之三分之一。
四、學生經依前二款規定比序,仍超額時,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增加名額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
18
0
#1075600
各校不得自訂條件
比序比重不得超過1/3
比序完仍超額則須報告該主管機關核准增額
5
0
#2670941
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第6條 免試入學之辦理方式如下:
(A)學校辦理免試入學,不得訂定申請條件。
(B)學生報名人數未超過學校核定招生名額者,全額錄取,超過者,採比序方式錄取;其比序項目及模式,應納入各區免試入學作業要點規定。
(C)國中教育會考成績得列為比序項目;其列為比序項目者,應以採等級、等級加標示或運用加權採計方式為限,且比序比重不得超過總分三分之一。
(D)學生經依前二款規定比序後仍超額時,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增加名額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
3
0
#5598343
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102.08.23訂定)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6 月 30 日
(A)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免試入學,各校得訂定申請條件
(B) 學生報名人數未超過高級中等學校核定招生名額者,全額錄取→○
第 6 條 第一項第二款
學校辦理免試入學,不得訂定申請條件。(A)學生報名人數未超過學校核定招生名額者,全額錄取(B),超過者,採比序方式錄取;其比序項目及模式,應納入各區免試入學作業要點規定。
(C) 國中教育會考成績得列為比序項目,但其比序比重不得超過總分之二分之一
第 6 條 第一項第三款
前款比序,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一百零八學年度以後入學國民中學者,其健康與體育、藝術、綜合活動、科技四學習領域在校評量成績之及格與否,得予採計為比序項目。語文、數學、社會、自然科學四學習領域在校評量成績,不得採計。
(二)一百零七學年度以前入學國民中學者,其健康與體育、藝術與人文、綜合活動三學習領域在校評量成績之及格與否,得予採計為比序項目。語文、數學、社會、自然與生活科技四學習領域在校評量成績,不得採計。
(三)國中教育會考成績得列為比序項目;其列為比序項目者,應以採等級、等級加標示或運用加權採計方式為限,且比序比重不得超過總分三分之一。
(D) 學生經依規定比序後,仍超額時,依抽籤錄取
第 6 條 第一項第四款
學生經依前二款規定比序後仍超額時,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增加名額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6 月 30 日
(A)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免試入學,各校得訂定申請條件
(B) 學生報名人數未超過高級中等學校核定招生名額者,全額錄取→○
第 6 條 第一項第二款
學校辦理免試入學,不得訂定申請條件。(A)學生報名人數未超過學校核定招生名額者,全額錄取(B),超過者,採比序方式錄取;其比序項目及模式,應納入各區免試入學作業要點規定。
(C) 國中教育會考成績得列為比序項目,但其比序比重不得超過總分之二分之一
第 6 條 第一項第三款
前款比序,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一百零八學年度以後入學國民中學者,其健康與體育、藝術、綜合活動、科技四學習領域在校評量成績之及格與否,得予採計為比序項目。語文、數學、社會、自然科學四學習領域在校評量成績,不得採計。
(二)一百零七學年度以前入學國民中學者,其健康與體育、藝術與人文、綜合活動三學習領域在校評量成績之及格與否,得予採計為比序項目。語文、數學、社會、自然與生活科技四學習領域在校評量成績,不得採計。
(三)國中教育會考成績得列為比序項目;其列為比序項目者,應以採等級、等級加標示或運用加權採計方式為限,且比序比重不得超過總分三分之一。
(D) 學生經依規定比序後,仍超額時,依抽籤錄取
第 6 條 第一項第四款
學生經依前二款規定比序後仍超額時,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增加名額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