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基於下列那些理由,政府各機關暨公營事業、政府捐助基金百分之五十以上成立之財團法人及政
府轉投資資本百分之五十以上事業,編列預算於平面媒體、廣播媒體、網路媒體(含社群媒體) 及電視媒體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並不 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 ①行政中立 ②社會安全 ③經濟效益 ④新聞自由 ⑤人民權益
(A)①②③
(B)①④⑤
(C)③④⑤
(D)②③④
詳解 (共 3 筆)
未解鎖
第 62-1 條 基於行政中立、維護新聞...
未解鎖
預算法第 62-1 條基於行政中立、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