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居住高雄市之甲某日竊取居住同市乙之財物,經乙向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按鈴申告,案經分發至曾與乙
訂有婚約之丙檢察官偵辦後向管轄法院提起公訴,經法官戊、庚、辛審理諭知有罪判刑,經書記官丁製
作裁判書送達後,甲不服該判決上訴第二審,案經分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二庭,由法官子、丑及
已調至高雄高分院之戊法官審理,如書記官丁亦調至該庭,且法官子為甲配偶己妻弟之配偶時,下列敘述
何者正確?
(A)法官戊不必迴避
(B)法官子不必迴避
(C)檢察官丙不必迴避
(D)書記官丁不必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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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 B(75), C(59), D(309), E(0) #1012698
統計: A(15), B(75), C(59), D(309), E(0) #1012698
詳解 (共 8 筆)
#1437634
(D)再解釋清楚一點,第 26 條:「第十七條至第二十條及第二十四條關於推事迴避之規定,於檢察官及辦理檢察事務之書記官準用之。但不得以曾於下級法院執行檢察官、書記官或通譯之職務,為迴避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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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7630
這題看起來很複雜,實際上確實不簡單。(A)戊已經是一審的法官了,所以不得為二審的法官。(B)子和甲的關係是4等姻親,所以一樣要迴避。(C)丙檢察官和乙有過婚約,所以也要迴避。(D)不能因為丁書記官參與過前審判就要他迴避。參考法條:刑訴17、刑訴26I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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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0530
檢察官與被害人訂有婚約應該是現在而不是曾經,所以應該也要迴避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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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6424
答案應該要再多一個B選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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