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有下列何種情形不是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依法得暫予收容之外國人?
(A)受外國政府通緝
(B)無相關旅行證件,不能依規定執行
(C)為被保護之人口販運被害人
(D)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國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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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2), B(92), C(1193), D(122), E(0) #147397
統計: A(402), B(92), C(1193), D(122), E(0) #147397
詳解 (共 6 筆)
#714929
(C)為被保護之人口販運被害人
依第42條 應提供之協助為:
適當之安置處所。
而非收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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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983
| 第 38 條 |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暫予收容,並得令其從事勞 務: 一、受驅逐出國處分尚未辦妥出國手續。 二、非法入國或逾期停留、居留。 三、受外國政府通緝。 四、其他在事實上認有暫予收容之必要。 前項收容以六十日為限;必要時,入出國及移民署得延長至遣送出國為止 。 受收容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法定代理人、兄弟姊妹,得於七日內向入 出國及移民署提出收容異議。 受收容之外國人無法遣送時,入出國及移民署得限定其住居所或附加其他 條件後,廢止收容處分。 外國人涉嫌犯罪,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其收容於第三十九條收容處所 之日數,以一日折抵有期徒刑或拘役一日或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第六 項裁判所定之罰金額數。 前項規定,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尚未執行完畢之外國人,亦適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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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598
為被保護之人口販運「被害人」人家都已經被害了,還要將他收容(現在流行檢討被害人T__T),應該是安置他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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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8128
第38條(暫予收容之對象、期限及不暫予收容之處理)
外國人受強制驅逐出國處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暫予收容,期間自暫予收容時起最長不得逾十五日,且應於暫予收容處分作成前,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
一、無相關旅行證件,不能依規定執行。
二、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國之虞。
三、受外國政府通緝。
已修法,另外,人口販運被害人,合法-保護安置,非法-收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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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9104
收容人
入獄服刑 或是其他因素入監的人
入獄服刑 或是其他因素入監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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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597
那c是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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