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有關司法警察調查犯罪之論述,下列何者錯誤?
(A)於其管轄區域內,應協助司法警察官或檢察官偵查犯罪之職權
(B)司法警察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
(C)調查犯罪而有必要時,得封鎖犯罪現場
(D)檢察官對其所移送之案件,認為調查未完備者,得發交其他司法警察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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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4), B(45), C(73), D(216), E(0) #1352199

詳解 (共 6 筆)

#2208353
刑事訴訟法第231條(司法警察)  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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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2681
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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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74417
根據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25號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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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9146
刑訴法229條:司法警察官,有協助檢查官偵查犯罪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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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78773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25號刑事判決要旨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司法警察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並將調查之情形報告該管檢察官及前條之司法警察官。」並無管轄區域之限制。又警察任務為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治安,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其職權包括依法協助偵查犯罪。警察法第二條、第九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內政部警政署亦頒訂「警察機關通報越區辦案應行注意事項」,其第一點即揭示:「為提升打擊犯罪能力,發揮各級警察機關整體偵防力量,避免於越區辦案時因配合不當,致生不良後果,特訂定本注意事項。」又於「各級警察機關處理刑案逐級報告紀律規定」第二點第一款明定:「各級警察機關或員警個人發現犯罪或受理報案,不論其為特殊刑案、重大刑案或普通刑案,均應立即處置迅速報告分局勤務指揮中心,按照規定層級列管,不得隱匿、延誤或作虛偽陳報擅自結案。」足見警察機關雖有轄區之劃分,然此僅為便利警察勤務之派定、規劃、指揮、督導及考核而已,非指警察僅能於自己所屬管轄區域內協助偵查犯罪。員警發覺其轄區外之犯罪行為,仍有依法調查或通報等協助偵查犯罪之職責,倘違背此項職務而收取對價,自應成立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

https://m.attorneytsai.com/cases_view.php?sn=2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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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7396
第 229 條  下列各員,於其管轄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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