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甲對乙有 100 萬元債務,若甲與乙之後又訂立買賣契約,由甲將其所有之汽車以 100 萬出賣給乙。下列
敘述,何者最正確?
(A)若甲與乙約定,汽車買賣之價款應向第三人丙為給付,則甲得主張以自己對乙之債務與買賣價款抵銷
(B)甲與乙兩人互負債務,若雙方債務皆已屆清償期,除另有約定外,得互為抵銷
(C)甲積欠乙之債務,若為侵權行為而生之賠償額,則甲不得主張抵銷
(D)清償地不同之債務,不得主張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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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 B(670), C(265), D(31), E(0) #711325
統計: A(40), B(670), C(265), D(31), E(0) #711325
詳解 (共 8 筆)
#997936
(A)第341條 不得主張
(B)第334條I
(C)第339條 "故意"侵權行為 ,非最佳答案故不選
(D)第336條 可以主張,但應賠償他方因抵銷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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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5014
A:若甲與乙約定,汽車買賣之價款應向第三人丙為給付,則甲【得】主張以自己對乙之債務與買賣價款抵銷
民法
第341條
約定應向第三人為給付之債務人,【不得】以其債務,與他方當事人對於自己之債務為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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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5017
C:甲積欠乙之債務,若為【侵權行為】而生之賠償額,則甲不得主張抵銷
民法
第339條
因【故意侵權行為】而負擔之債,其債務人不得主張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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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5019
D:清償地不同之債務,【不】得主張抵銷
民法
第336條
清償地不同之債務,【亦得】為抵銷。但為抵銷之人,應賠償他方因抵銷而生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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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9554
第 334 條
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但依債之性質不能抵銷或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抵銷者,不在此限。
前項特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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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1297
如果說C選項少了“故意”不是最佳解答
那B選項沒有強調“給付種類相同”應該也不是最佳解才對...
搞不太清楚到底應該要選哪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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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4669
第33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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