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美國輪船公司載運美國出口商 20 個貨櫃貨至臺北港時僅剩 10 個貨櫃,臺灣受貨人持載貨證券訴
求賠償時,被告輪船公司主張載貨證券上約定由美國法院管轄並適用美國法(依美國法單位責任
限制為每件 5 百美金),我國法院依我國法應如何判決?
(A)被告有理由,因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規定當事人可合意選法
(B)被告有理由,因載貨證券之簽發為契約行為
(C)被告無理由,因載貨證券之簽發為單獨行為
(D)被告無理由,因我國法對受貨人保護較優
詳解 (共 2 筆)
未解鎖
這是一道關於海商法(Maritime L...
私人筆記 (共 1 筆)
未解鎖
第 77 條 載貨證券所載之裝載港或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