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關於和解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和解有物權效力
(B)和解原則上可因錯誤撤銷
(C)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
(D)和解應以書面為之,始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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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 B(167), C(388), D(164), E(0) #1718823

詳解 (共 4 筆)

#2549534

(A)和解屬債權契約

(C)第 737 條

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


(B)第 738 條

和解不得以錯誤為理由撤銷之。但有左列事項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和解所依據之文件,事後發見為偽造或變造,而和解當事人若知其為偽造或變造,即不為和解者。

二、和解事件,經法院確定判決,而為當事人雙方或一方於和解當時所不知者。

三、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當事人之資格或對於重要之爭點有錯誤,而為和解者。

(D)和解為不要式契約及諾成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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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4571

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為債權效力,對人; 物權效力對世.

737 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

738  和解不得以錯誤為理由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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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3731

(A)和解有物權效力 

僅有債權效力(相對性)

 

(B)和解原則上可因錯誤撤銷

原則上不得以錯誤為理由撤銷之

民法§ 738 

和解不得以錯誤為理由撤銷之。但有左列事項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和解所依據之文件,事後發見為偽造或變造,而和解當事人若知其為偽造或變造,即不為和解者。

二、和解事件,經法院確定判決,而為當事人雙方或一方於和解當時所不知者。

三、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當事人之資格或對於重要之爭點有錯誤,而為和解者。


(C)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 

民法§737 

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


(D)和解應以書面為之,始生效力 

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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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3464
第 二十三 節 和解
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
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
效力。
和解不得以錯誤為理由撤銷之。但有左列事項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和解所依據之文件,事後發見為偽造或變造,而和解當事人若知其為
偽造或變造,即不為和解者。
二、和解事件,經法院確定判決,而為當事人雙方或一方於和解當時所不
知者。
三、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當事人之資格或對於重要之爭點有錯誤,而
為和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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