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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4年 - 104 專技高考_專利師:專利法規#25598 | 科目:專利師◆專利法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4年 - 104 專技高考_專利師:專利法規#25598

年份:104年

科目:專利師◆專利法規

14 關於損害賠償之計算方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①依民法第 216 條之規定。但不能提供證據方法以證明其損害時,發明專利權人得就其實施專利權通常 所可獲得之利益,減除受害後實施同一專利權所得之利益,以其差額為所受損害 ②依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且於侵害人不能就其成本或必要費用舉證時,以銷售該項物品全部 收入為所得利益 ③依授權實施該發明專利所得收取之合理權利金,計算損害賠償 ④侵害行為如屬故意,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已證 明損害額之 3 倍
(A)①②③
(B)①②④
(C)①③④
(D)①②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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