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應就下列何者為裁判?
(A)最高法院民事庭、刑事庭各庭審理案件,經評議後認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與先前裁判之法律見解歧異,徵詢其他各庭之意見,受徵詢庭均認不應維持先前裁判之法律見解,經提案庭以裁定敘明理由提案予民事大法庭或刑事大法庭裁判者
(B)最高法院民事庭、刑事庭各庭審理案件,經評議後認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重要性,經以裁定敘明理由,提案予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裁判者
(C)最高法院民事庭、刑事庭各庭審理案件期間,當事人認為足以影響裁判結果之法律見解,民事庭、刑事 庭先前裁判之見解已產生歧異,或具有原則重要性,直接以書狀向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提案請求裁 判者
(D)提案庭於大法庭言詞辯論終結前,因涉及之法律爭議已無提案之必要,經以裁定敘明理由,撤銷提案者
詳解 (共 1 筆)
未解鎖
(A) 最高法院民事庭、刑事庭各庭審理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