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有關遷出登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遷出原鄉 3 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
(B)出境 2 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
(C)入住長期照顧機構或其他類似場所者,得不為遷出登記
(D)因公派駐境外之人員及其眷屬,出境 2 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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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 B(17), C(24), D(699), E(0) #2822317
統計: A(34), B(17), C(24), D(699), E(0) #2822317
詳解 (共 5 筆)
#5939799
原則:遷出原鄉(鎮、市、區)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
例外:但法律另有規定、因服兵役、國內就學、入矯正機關收容、入住長期照顧機構或其他類似場所者,得不為遷出登記。
例外:但法律另有規定、因服兵役、國內就學、入矯正機關收容、入住長期照顧機構或其他類似場所者,得不為遷出登記。
全戶遷徙時,經警察機關編列案號之失蹤人口、矯正機關收容人或出境未滿二年者,應隨同為遷徙登記。
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
例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
例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
一、因公派駐境外之人員及其眷屬。
二、隨我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
我國國民出境後,未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者,其入境之期間,仍列入出境二年應為遷出登記期間之計算。
本題
本題
14 有關遷出登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遷出原鄉 3 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
(B) 出境 2 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
(C) 入住長期照顧機構或其他類似場所者,得不為遷出登記
(D) 因公派駐境外之人員及其眷屬,出境 2 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 不適用遷出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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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2096
戶籍法§16
遷出原鄉(鎮、市、區)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法律另有規定、因服兵役、國內就學、入矯正機關收容、入住長期照顧機構或其他類似場所者,得不為遷出登記。
全戶遷徙時,經警察機關編列案號之失蹤人口、矯正機關收容人或出境未滿二年者,應隨同為遷徙登記。
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得不遷出登記)
一、因公派駐境外之人員及其眷屬。
二、隨我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
我國國民出境後,未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者,其入境之期間,仍列入出境二年應為遷出登記期間之計算。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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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遷出登記 : 遷出原鄉(鎮、市、區) 3個月以上、出境2年以上 得不為遷出登記 : *補充戶籍法§42 出境2年以上未辦理遷出登記者,其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得逕行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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