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美國總統可對國會行使:
(A)否決權
(B)信任權
(C)解散權
(D)任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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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95), B(7), C(111), D(9), E(0) #2254701

詳解 (共 1 筆)

#4026919

美國總統可對國會行使否決權(覆議權) 

根據美國憲法規定,總統對於國會通過的法案可使用覆議權要求退回國會重新審查,經總統覆議後的法案,國會非經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不得維持原案。

覆議權是美國總統制衡國會的重要手段之一,但在行使上有幾個重要原則:

(1) 覆議權的行使必須在法案送達後的10日內為之,否則法案視為獲得總統批准。
     但這個原則,因國會是否在會期,又有差異。
     若在國會會期,總統必須在10日內否決法案,退回國會,此為一般否決。
     若不在國會會期,總統在10日內不簽署法案,即視為否決法案,此為口袋否決。

(2) 同一法案,若已經總統覆議,並國會三分之二通過者,不得再行覆議。

(3) 總統在行使覆議權時,不能條文否決。

(4) 總統不能對憲法修正案提出覆議。

(5) 總統不能覆議預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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