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續上題) 如甲的貪污案案情確屬繁複,致檢察官未及時於羈押期滿前起訴,此時甲的羈押將產生何種法律效果?
(A)視為停止羈押
(B)視為撤銷羈押
(C)視為無罪判決確定
(D)視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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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8), B(363), C(1), D(3), E(0) #3414627
統計: A(148), B(363), C(1), D(3), E(0) #3414627
詳解 (共 3 筆)
#7177385
停止羈押
定義:
雖然仍具備羈押原因(如逃亡、串證等),但基於其他考量,沒有繼續羈押的必要。
執行方式:
透過「具保」(繳納保證金)、「責付」(交付給適當之人)或「限制住居」等較輕微的處分來代替羈押。
效力:
聲請:被告、辯護人或輔佐人可隨時向法院聲請。
撤銷羈押
執行方式:撤銷羈押處分的效力,並將被告釋放,回復人身自由。
效力:羈押處分的效力完全消滅。
聲請:被告、辯護人或輔佐人可聲請,檢察官在偵查中也可聲請。
特殊情形:
效力:
羈押處分的效力並未消失,只是轉化為其他處分形式繼續約束被告。若之後情況又符合羈押要件,仍可再執行羈押。
聲請:被告、辯護人或輔佐人可隨時向法院聲請。
撤銷羈押
定義:羈押的原因已經消滅。
執行方式:撤銷羈押處分的效力,並將被告釋放,回復人身自由。
效力:羈押處分的效力完全消滅。
聲請:被告、辯護人或輔佐人可聲請,檢察官在偵查中也可聲請。
特殊情形:
在特定情況下會「視為撤銷」(例如羈押期滿未起訴、獲得不起訴處分等),即使沒有正式裁定,也等同於撤銷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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