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下列何者「非」台灣文化創意產業的選定原則?
(A)就業人數眾多
(B)產值大、成長潛力大
(C)類別限定視覺藝術相關產業
(D)具原創性、附加價值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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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3), B(30), C(770), D(14), E(0) #803292

詳解 (共 1 筆)

#1052377
文化部主辦
  1. 視覺藝術產業:凡從事繪畫、雕塑及其他藝術品的創作、藝術品的拍賣零售、畫廊、藝術品展覽、藝術經紀代理、藝術品的公證鑑價、藝術品修復等之行業均屬之。
  2. 音樂與表演藝術產業:凡從事戲劇(劇本創作、戲劇訓練、表演等)、音樂劇及歌劇(樂曲創作、演奏訓練、表演等)、音樂的現場表演及作詞作曲、表演服裝設計與製作、表演造型設計、表演舞臺燈光設計、表演場地(大型劇院、小型劇院、音樂廳、露天舞臺等)、表演設施經營管理(劇院、音樂廳、露天廣場等)、表演藝術經紀代理、表演藝術硬體服務(道具製作與管理、舞臺搭設、燈光設備、音響工程等)、藝術節經營等之行業均屬之。
  3. 文化展演設施產業:凡從事美術館、博物館、藝術村等之行業均屬之。
  4. 工藝產業:凡從工藝創作、工藝設計、工藝品展售、工藝品鑑定製度等之行業均屬之。
  5. 電影產業:凡從事電影片創作、發行映演及電影周邊產製服務等之行業均屬之。
  6. 廣播電視產業:凡從事無線電、有線電、衛星廣播、電視經營及節目製作、供應之行業均屬之。
  7. 出版產業:凡從事新聞、雜誌(期刊)、書籍、唱片、錄音帶、電腦軟體等具有著作權商品發行之行業均屬之。但從事電影發行之行業應歸入8520(電影片發行業)細類,從事廣播電視節目及錄影節目帶發行之行業應歸入8630(廣播節目供應業)細類。
經濟部主辦
  1. 廣告產業:凡從各種媒體宣傳物之設計、繪製、攝影、模型、製作及裝置等行業均屬之。獨立經營分送廣告、招攬廣告之行業亦歸入本類。
  2. 設計產業:凡從事產品設計企劃、產品外觀設計、機構設計、原型與模型的製作、流行設計、專利商標設計、品牌視覺設計、平面視覺設計、包裝設計、網頁多媒體設計、設計諮詢顧問等之行業均屬之。
  3. 設計品牌時尚產業:凡從事以設計師為品牌之服飾設計、顧問、製造與流通之行業均屬之。
  4. 建築設計產業:凡從事建築設計、室內空間設計、展場設計、商場設計、指標設計、庭園設計、景觀設計、地景設計之行業均屬之。
  5. 創意生活產業:凡從事以創意整合生活產業之核心知識,提供具有深度體驗及高質美感之產業。
  6. 數位休閒娛樂產業:凡從事數位休閒娛樂設備、環境生態休閒服務及社會生活休閒服務等之行業均屬之。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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