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下列何者不是票據法第四條第二項所稱之「金融業者」?
(A)農會
(B)信用合作社
(C)郵政儲金匯業局
(D)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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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71), B(348), C(3260), D(38), E(0) #3079332
統計: A(871), B(348), C(3260), D(38), E(0) #3079332
詳解 (共 6 筆)
#5968737
金融業者: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及漁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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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09229
票據法金融機構及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機構
票據法
第 4 條 稱支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委託金融業者於見票時,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 前項所稱金融業者,係指經財政部核准辦理支票存款業務之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及漁會。
金融控股公司法
金融機構:指下列之銀行、保險公司及證券商:
(一)銀行:指銀行法所稱之銀行與票券金融公司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
(二)保險公司:指依保險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設立之保險業。
(三)證券商:指綜合經營證券承銷、自營及經紀業務之證券商,與經營證券金融業務之證券金融公司。
票據法
第 4 條 稱支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委託金融業者於見票時,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 前項所稱金融業者,係指經財政部核准辦理支票存款業務之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及漁會。
金融控股公司法
金融機構:指下列之銀行、保險公司及證券商:
(一)銀行:指銀行法所稱之銀行與票券金融公司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
(二)保險公司:指依保險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設立之保險業。
(三)證券商:指綜合經營證券承銷、自營及經紀業務之證券商,與經營證券金融業務之證券金融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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