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下列何種情形,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A)聲請人請求給付金錢,而自己尚未履行對待給付者
(B)債權人請求給付非金錢或其他代替物者
(C)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
(D)債權人請求給付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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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2), C(3), D(23), E(0) #1918694

詳解 (共 1 筆)

#6129699
第 508 條
債權人之請求以(B) 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D)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之聲請與處理,得視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發展狀況,使用其設備為之。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第 509 條
督促程序,如(A) 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C) 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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