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規定,聘僱外國人從事營繕工程或建築技術工作之雇主,應取得建築師開業證明及至少應有幾年建築經驗之條件?
(A)4年
(B)2年
(C)3年
(D)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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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116), C(74), D(5), E(0) #3442897
統計: A(11), B(116), C(74), D(5), E(0) #3442897
詳解 (共 2 筆)
#6473022
雇主申請聘僱第一類外國人其他應備文件 (民國 114 年 01 月 24 日修正)
(一)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
1.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應檢附下列資格條件文件之一:
(1)外國人取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或執業資格證明
文件影本。
(2)外國人取得國內外大學相關系所之學士學位後之二年以上相關
工作經驗證明文件影本。但符合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
六條規定、經公告通案會商不受工作經驗限制、申請個案會商
,或曾申請聘僱許可經許可者,免附。
(3)外國人服務跨國企業滿一年以上經該企業指派來我國任職之指
派證明文件影本。
(4)外國人經專業訓練證明文件,五年以上相關經驗證明文件及特
殊表現及創見之相關證明文件。
2.營繕工程或建築技術工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登記之營造
業證明或雇主之建築師開業證明及二年以上建築經驗之相關證明
文件影本。
1.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應檢附下列資格條件文件之一:
(1)外國人取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或執業資格證明
文件影本。
(2)外國人取得國內外大學相關系所之學士學位後之二年以上相關
工作經驗證明文件影本。但符合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
六條規定、經公告通案會商不受工作經驗限制、申請個案會商
,或曾申請聘僱許可經許可者,免附。
(3)外國人服務跨國企業滿一年以上經該企業指派來我國任職之指
派證明文件影本。
(4)外國人經專業訓練證明文件,五年以上相關經驗證明文件及特
殊表現及創見之相關證明文件。
2.營繕工程或建築技術工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登記之營造
業證明或雇主之建築師開業證明及二年以上建築經驗之相關證明
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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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05807
依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的相關規定,雇主若要聘僱外國人從事營繕工程或建築技術工作,依據「外國人從事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的規定,需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雇主須為依法領有建築師開業證明文件,並具有
「三年以上」建築業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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