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依據《校園霸凌防制準則》(2012) 疑似校園霸凌事件之被霸凌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得向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所屬之學校申請調查;學校於受理申請後,應於幾日內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開始處理程序。
(A)3日內
(B) 5日內
(C)7日內
(D)10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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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8), B(19), C(83), D(20), E(0) #1347110
統計: A(488), B(19), C(83), D(20), E(0) #1347110
詳解 (共 3 筆)
#1412375
| 名 稱 |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
|---|---|
| 發布日期 | 民國 101 年 07 月 26 日 |
| 疑似校園霸凌事件之被霸凌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得向 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所屬之學校(以下簡稱調查學校)申請調查;學校於 受理申請後,應於三日內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開始處理程序 ,並於受理申請之次日起二個月內處理完畢,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調查及處 理結果,並告知不服之救濟程序。 導師、任課教師或學校其他人員知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時,應即通報校長 或學務單位,學校應就事件進行初步調查,並於三日內召開防制校園霸凌 因應小組會議,開始處理程序。 學校經學生、民眾之檢舉(以下簡稱檢舉人)或大眾傳播媒體、警政機關 、醫療或衛生福利機關(構)等之報導或通知,知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時 ,應就事件進行初步調查,並於三日內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 開始處理程序。 非調查學校接獲申請、通報、檢舉或通知,知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時,除 依第二十一條規定通報外,應於三日內將事件移送調查學校處理,並通知 當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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