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依現行民法規定,拾得遺失物,拾得人得請求之報酬,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多少比率之價值?
(A)十分之一
(B)十分之二
(C)十分之三
(D)十分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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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66), B(63), C(486), D(33), E(0) #399938

詳解 (共 10 筆)

#658587
10分之→ 拾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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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9166
第 805 條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 、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 物返還之。 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 價值十分之一;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有受領權人依前項規定給付報酬顯失公平者,得請求法院減少或免除其報 酬。 第二項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 ,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其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占有人視為為全體權 利人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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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8595
101修改實在無法認同樓上的說詞不是自己...
(共 5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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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4977
敝人亦不同意5F的說法,物歸原主乃是人與人之間應懂得道理,將心比心如果今天你掉了東西,而撿到東西的人一定堅持跟你收費用,做何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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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290
其實撿到東西,物歸原主要求收費也沒有錯,畢竟撿到的人把東西送回去也有付出像是車資.精力.時間等等的,且他沒有義務這麼做,我個人覺得只要不是太誇張的要求都ok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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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9377

啥時改的?以前不是十分之三嗎?考試當天我一看到就下筆了,結果錯了。

對我們這些沒補習的人好吃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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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7985
12F的方法真好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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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5710
已修法為十分之一了(也錯選為十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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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429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10013814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805、805-1 條條文;並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已經生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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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0156
這是時事題@@ 新聞有播~剛好有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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