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行規定機車、慢車之停車處所,其處所以下何者為非 (A)圓環 (B)人行道 (C)行人穿越道(D)交岔路口 10 公尺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