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有關旅店或其他供客人住宿為目的之場所主人責任下列敘述何者為非?
(A)對於客人所攜帶物
品之毀損、喪失,應負責任。但因不可抗力或因物之性質或因客人自己或其伴侶、隨從或來賓之
故意或過失所致者,不在此限。
(B)客人之金錢、有價證券、珠寶或其他貴重物品,非經報明其
物之性質及數量交付保管者,主人不負責任。
(C)客人知其物品毀損、喪失後,應即通知主人。
怠於通知者,喪失其損害賠償請求權。
(D)場所主人責任得以揭示限制或免除
詳解 (共 1 筆)
未解鎖
(A)參照民法第606條之規定:旅店或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