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有關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基金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大陸地區人民不得為委託人
(B)境外自然人得透過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 辦理
(C)境外法人得透過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 辦理
(D)國內基金申報成立時,得以委託人數計算該基金之受益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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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86), B(156), C(95), D(298), E(0) #3238394
統計: A(1086), B(156), C(95), D(298), E(0) #3238394
詳解 (共 2 筆)
#6431868
(A) 大陸地區人民不得為委託人
大陸地區人民「可」為委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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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經許可辦理新臺幣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外幣有價證券業務之指定銀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該信託資金之委託人以下列為限:
1.本國自然人、領有臺灣地區相關居留證、外僑居留證或外交部核發相關身分證件之外國自然人及大陸地區人民。
2.本國法人、經我國政府認許或依我國公司法及有限合夥法辦理分公司及分支機構登記之外國法人。
3.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或本行核准者。
(一)該信託資金之委託人以下列為限:
1.本國自然人、領有臺灣地區相關居留證、外僑居留證或外交部核發相關身分證件之外國自然人及大陸地區人民。
2.本國法人、經我國政府認許或依我國公司法及有限合夥法辦理分公司及分支機構登記之外國法人。
3.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或本行核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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