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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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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 - 200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11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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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97年 - 200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11247 |
科目:
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97年 - 200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11247
年份:
97年
科目:
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
14.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有关债权申报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会计网校
(A)债权人对附条件的债权可以申报
(B)连带债权人的债权必须共同申报
(C)债权人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未申报债权的,不得补充申报
(D)债权人对诉讼未决的债权不得申报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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