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根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下列何者應與六類物品製
造場所,其外牆或相當於該外牆之設施外側保持 30 公尺以上之安全距離?
(A) 古蹟
(B) 圖書館
(C) 健身休閒中心,其收容人員在 150 人以上者
(D) 安養機構,其收容人員在 20 人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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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 B(68), C(124), D(328), E(0) #1964765
統計: A(43), B(68), C(124), D(328), E(0) #1964765
詳解 (共 3 筆)
#6401556
根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關於六類物品製造場所其外牆或相當於該外牆之設施外側與場區外鄰近場所應保持的安全距離,該辦法第 13 條有明確規定。
根據該條文:
- 第一類保護物(包括古蹟、設備標準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四目所列場所等特定場所)應保持 50 公尺以上的安全距離 。
- 第二類保護物(第一類保護物以外供人居住或使用之建築物),以及設備標準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五目、第七目、第二款第一目、第二目及第五目至第十一目規定之場所,其收容人員在三百人以上者,以及設備標準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六目、第二款第三目及第十二目規定之場所,其收容人員在二十人以上者,應保持 30 公尺以上的安全距離 。
- 其他場所則分別有 20 公尺以上或 10 公尺以上的距離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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