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根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5 條,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幾個月
為一期,申報營業稅?
(A) 6 個月
(B) 4 個月
(C) 3 個月
(D) 2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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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 B(7), C(91), D(980), E(0) #2106575
統計: A(21), B(7), C(91), D(980), E(0) #2106575
詳解 (共 4 筆)
#4242181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
1.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二月為一期,於次期
開始十五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
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
,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2.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依第七條規定適用零稅率者,得申請以每月為一
期,於次月十五日前依前項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
營業稅額。但同一年度內不得變更。
3.前二項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者,並應檢附統一發票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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