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根據勞動基準法規定,下列那一項不屬於「不定期勞動契約」的範圍?
(A)有繼續性工作
(B)臨時性定期契約屆滿後,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C)短期性定期契約屆滿後,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D)特定性定期契約屆滿後,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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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 B(26), C(21), D(281), E(0) #527204

詳解 (共 2 筆)

#797138
臨時、短期、季節、特定為定期
特定或季節繼續工作雇主不反對,並不適用為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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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87069

勞動基準法第9條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
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派遣事業單位與派
遣勞工訂定之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屆滿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不定期契約:
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
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前項規定於特定性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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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02232
未解鎖
名  稱:勞動基準法  公布日期: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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