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立法院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至少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多少之連署?
(A)四分之一
(B)三分之一
(C)五分之一
(D)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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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26), B(4207), C(23), D(601), E(1) #135687

詳解 (共 7 筆)

#210833
不信任案: 1/3連署 1/2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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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2735
提供摩友的口訣:不信任就是三心二意(1/3連署,1/2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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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5751
(3)(1)個人, 兩(2)個院會一(1)起更新
(因為行政院長被罷免之後可以提請總統解散立法院嘛~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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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4664


1/3立委聲請釋憲

1/3立委提出不信任連署

還有什麼是1/3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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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0935
每次都跟立法院臨時會搞混    臨時會是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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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7551
地制法46
地方議會議長之罷免
1/3簽署 1/2出席 2/3同意罷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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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9888

不信任—三心二意(1/3連署,1/2通過)

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補充:
罷免—巴士 (1/4提議,2/3同意)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 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彈劾—核二 (1/2提議,2/3同意)
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第一百條及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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